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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正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全文)

时间: 2014-12-1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行为,支持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防范投资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以基金管理机构为监管着力点,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对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行为规范、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方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合理界定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范围。明确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创业企业应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确保保险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了与现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政策和国家创业投资基金政策的无缝链接。二是明确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的标准。《通知》深入研究比较相关数据,充分吸收市场意见,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历史业绩、管理规模、管理团队、运行机制,以及对基金投资方向、募集规模、分散程度等提出明确标准和要求,确保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公认的优质基金,控制总体投资风险。三是强化分散投资原则。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所投创业企业的风险特征,《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遵守现有权益投资监管比例基础上,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余额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基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发行规模的20%,同时规定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发行规模的10%,通过层层分散,充分化解单个创业企业投资失败的风险。四是做好投资政策衔接。考虑到除创业投资基金外,通过其他股权基金适度投资创业企业,以及通过母基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是市场常见做法,《通知》从实际出发,支持保险资金以上述两种方式开展投资。五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原则,明确了投资报告、信息披露和登记等要求,并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安排,建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持续监管机制。

  《通知》的制定和发布,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新“国十条”精神。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通知》是将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支持国家创新创业战略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拓宽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资本来源,为创业企业充实资本、健全发展机制营造扎实的市场环境。二是有利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目前,有关保险机构通过股票、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已直接和间接投资中小微企业500多亿元。《通知》发布后,保险机构将进一步借助创业投资基金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增量融资资金。按2014年10月末保险业总资产测算,可为小微企业间接提供近2000亿元的增量资金,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资本基础。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通知》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股权,由成长期、成熟期企业,拓展至涵盖创业期企业在内的各发展阶段,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政策布局,增强资金运用灵活性,分散投资风险,并支持保险机构积极融入创业企业引领的经济转型和科技创新,适应经济新常态,把握发展新机遇,分享新一轮经济增长成果。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4〕10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行为,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本通知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

  二、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

  (二)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员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运营经验;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管理的不同资产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不是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首只创业投资基金,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投创业企业在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较强的成长潜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二)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

  (三)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

  (四)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员投资或认缴基金余额合计不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3%。

  四、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能力,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五、保险公司应当强化分散投资原则,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比例管理,合计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20%。

  六、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者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投向、管理运作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规定。

  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包括托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募集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述机构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并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报告有关情况。

  八、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基金募集保险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九、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或专业机构违反本通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相关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列入负面清单管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监管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2月12日(jenny转自保监会网站)